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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一章 破坏军婚罪! (第2/2页)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几大特殊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对被拐卖的妇女实行猥亵或其他行为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毫无疑问。 这个小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完全符合这几条特殊情形。 但…… 并未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并没有出现死刑。 只有为首的老大被判处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其余人…… 通通被判处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身边经常发生过这类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 秦牧微微一笑,又接着说道:“在乡下,经常有父母在连续生了几个女儿之后,无力抚养,因此转交给亲戚朋友,或者换孩子养的事情。” “这种现象在小时候比较普遍。” “但……其实这种行为,也涉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看着镜头,秦牧接着分析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借助送养之名,将子女交予他人的行为,也符合拐卖的定义,若是在此过程中收受了钱财……” “那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种事情在乡下发生的居多。 许多人都喜欢将养不起的儿子或者女儿送人,然后收一点钱。 但这种行为…… 只要具备了非法获利的行为和目的,便属于实打实的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当然。 那些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而是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在以前的案子里,我们讲过遗弃罪,罪责虽然轻,但同样属于犯罪的一种。” 在详细讲解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后。 秦牧又逐一将破坏军婚罪,代替考试罪,聚众哄抢罪讲解了一遍。 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构成主要有两点,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二是存在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它属于重婚罪其中的一个。 但却更为严格,不需要领证结婚或者存在事实婚姻,只需要有同居行为,便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 量刑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代替考试罪…… 指的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今日份的某个被告…… 就是专门从事代考工作的,帮人考试过关,也就是枪手。 不过这个罪名…… 需要结合造成的影响、后果而定。 若是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通常会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若是代考的是高考之类的重点考试…… 则会从重判处。 而聚众哄抢罪…… 指的则是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今日开庭的时候。 一群大妈…… 不知道被哪个人举报的,同样送上了法庭。观鱼的星河的开局就较真,对面被我吓到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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